适用范围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法律依据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24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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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共十八类以外收费2000元,十八类以内根据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