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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商标注册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1、商标注册委托书用于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商标注册业务,《商标注册委托书》可向在线客服索取或者到商标事务所索取。
2、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
a.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以个体名义申请,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
3、商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12份)。
4、优先权证明:如果根据巴黎公约您享有优先权,请详细列出该优先权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证明。优先权的获得期限是在第一次申请的六个月内。
5、指出商标类别: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商标分类请咨询在线客服或从本网站搜索栏中自助查询。

商标续展
什么是商标续展
商标续展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商标变更
什么是商标变更
商标变更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相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显示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分别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中文译名的,应提供改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商标注销
什么是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申请所需提供的资料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注销手续,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终止。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注销申请书》

  2.《商标注册证》原件,不能交回原件的,应当说明原因。以电子方式领取的《商标注册证》无需交回。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4.纸质方式直接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电子方式直接办理的,上传注册人同意注销该注册商标的书面声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字;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商标许可备案
什么是商标许可备案
商标许可备案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类型、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应手续。

(一)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许可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二)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许可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三)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电子方式办理的,上传许可人、被许可人关于提前终止的协议或者书面声明。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许可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商标异议
什么是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申请所需提供的资料

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应提交的异议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可从“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书式”下载(网址: sbj.cnipa.gov.cn)。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成立证明等相应文件复印件。

  3.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商标转让转移
什么是商标转让转移
商标转让转移申请所需资料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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